编辑同志:
我村村民张某年届四十依旧单身一人,两个月前的一天,他以3600元的价格将杨某从一人贩子那里买来被拐卖的女青年杨某为妻。一个月后,杨某趁张某熟睡之机逃出张家,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。本案中的人贩子构成犯罪是无疑的,那么,张某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?
读者:荀文
荀文同志:
张某的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。所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。本罪是修订后的《刑法》新增的罪名之一,其主要特征是:1.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。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与拐卖妇女一样,都是将妇女作为特殊商品加以买卖,直接违反了《宪法》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。更为严重的是,在这种犯罪活动中,人贩子与收买人之间纯属商品交换关系,收卖者将买来的妇女视为自己花钱购来的商品,任意限制其人身自由,有的还被殴打、侮辱或强奸;有的妇女不堪虐待,逃跑不成又惨遭蹂躏甚至被杀害。原《刑法》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虽然作了专条规定,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没有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。修订后《刑法》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,对有效地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。2.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。这里的“收买”,指接受和购买,即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。3.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凡是年满16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。4.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,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故意收买。
从你来信反映的案情看,张某明知杨某是被拐卖来的妇女而违背妇女意志购买为妻,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,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,其行为完全符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,构成收买拐卖的妇女罪。
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犯本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缪军